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我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深化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相结合作为主线,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我省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各类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推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创业投资稳步增长。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进一步优化准入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对接、融资服务、人才对接、创业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企业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科技创新与传统
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企业技术中心的数量和对行业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
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高技能人才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省内省外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省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国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全国性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省对外开放合作的亮丽名片。
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按照国家规定,放宽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情形,落
实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统一评估。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和设区的市所在地重点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的服务平台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推进在省级政务云平台的实施和应用。推进我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强统一的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做好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事前承诺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建立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
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向全社会公示全省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任职申请进行拦截并限制,充分彰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开展“双创”诚信企业认定工作。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工程建设。开展我省新材料领域审查参考标准修订工作。准确判断和深入分析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适应各行业领域成长特点的差异化治理策略,分类细化管理,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建立“互联网+教育”新业态新模式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平稳有序发展。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全程监管、互联网医疗信息公开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服务便利创新创业。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与国家标准统一,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主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全省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整合构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建立完善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全省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目录,按需共享和利用数据资源,推动政府部门间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双创”服务窗口,服务窗口要适应农村创业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加强政策咨询、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全省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失业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供应结构、供应时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将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相挂钩;推进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盘活消化存量、闲置用地用于创新创业。(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落实国家财税优惠和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等政策的力度,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政
策红利,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主体实现政策全覆盖。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金;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4月底。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截2020年底,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
业采取“自行研判、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落实好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2021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不断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将创新产品和服务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
策,提高创新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比例。对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由采购人
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首购产品供应商。(省财政厅负责)
(八)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积极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尽快获得国家认定以及示范
应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制定我省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省属重点企业,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并适时调整优化示范应用基地。推进省属重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发挥好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作用,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利用好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太原)平台作用,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创新主体采用众创、众筹等创新创业模式,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促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孵化载体,引导入驻企业积极参与技术研发和联合创新,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省属大型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模式和方法,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产品和
金融服务。加快制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估准则,增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山西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逐步融入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综合运用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等手段,构建以企业为主导,高校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大力加强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数据等关键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实施专利推广计划,培育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及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雷霆”行动,精准、快速打击专利、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识假防骗能力和保护意识。依托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机制,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山西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继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大力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成果纳
入评价要素,作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鼓励和支持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对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加大绩效奖励力度。科研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人的科研成果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资格条件。高校将获得国家及省级科技奖项、最高行业奖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情况、主持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工程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鼓励优秀杰出人才破格晋升。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和学术带头人、骨干到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扶持。在全省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
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全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加强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持《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着力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知名村镇、高校和大型企业的实训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农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村创新创业人员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的创新创业代表性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总结推广我省国家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支持全省各县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产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对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依托高校、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等内容,开展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创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认真落实好退役军人自主择业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创业载体建设,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以退役军人为主体的创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评为省级示范园区,并给予相应奖励。提升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对退役军人的政策扶持力度,吸引有知识、有能力、有实力的退役军人向新业态转移。建立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创新创业实训基地,推动退役军人创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引导优秀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进一步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来晋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
业。对来晋创新创业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为外籍人员出境提供即时受理审批便利,提供网上
办证材料查询、业务咨询智能回复及网上预约受理服务。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亲属、来晋访问者及投资者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留学归国人员在我省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按规定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来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着力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化“创新创业巾帼行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女性“双创”培训和竞赛,引领妇女积极参与“双创”活动,探索服务女性“双创”新模式,动员知识女性和女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制定完善台港澳居民在我省发展的便利性政策措施,向台港澳青年推介我省鼓励青年创新创业政策及营商环境,搭建台港澳地区青年来晋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台港澳青年来晋创新创业。开展“侨资企业·山西行”活动,引导海外侨资侨智参与我省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侨资侨智在晋落户发展。积极融入全国“侨商银行”“科技创新基金”等创新创业金融扶持体系,为我省华侨华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省妇联、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六)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机制及管理体系,指导我
省碳纤维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信息安全、微电子智能制造装备等5户试点企业加快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1-2户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实现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工程技术突破,有效提升我省能源领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省内行业重点企业、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人才优势,推动物联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等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联盟平台和纽带作用。鼓励大中型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培育“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工程。每年支持培育一批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畅通企业诉求反映通道,开展常态化调查研究工作,在制定涉企创新创业政策过程中,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建设含科研设施与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生物(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平台基地考核范围,推动各类平台基地对外开放共享和开展创新服务。继续推进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高校应用型基础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修订完善《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从法律层面推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制定《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鼓励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逐步形成“平台+机构+队伍”三位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促进高校可转移转化项目与需求企业精准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九)进一步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建立众创空间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省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继续做好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搭建全员创新创业平台,企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创新与科技攻关,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企业员工及创新团队围绕某一重大技术进行攻关,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鼓励创新,完善与创新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共同开展设计制造,合作提升产品精细化程度及质量,创建精工产品品牌。引导建立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落实好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鼓励我省大企业建设“双创”支撑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认定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推荐一批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0年底前,在太原市建成快速消费品、药品、家具家电、城乡配送等领域的现代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重点产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项目。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双创”,复制推广华翔集团“人人创新、全员创客”典型模式,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的辐射带动引领作用,为培育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引导省属大型企业联合省内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系统布局创新链。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设立的各类创业基金,多形式引入民营资本成立创新创业基金,为企业参股、投资前景好、潜力大的投资项目搭建平台。鼓励省属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并持续稳定运行,把创新平台的建设作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权重新配置集结企业创新优势。鼓励企业探索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及技术引进、投融资协同发展高效融合的科技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我省工业互联网,促进装备自动化企业、生产制造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等在云端集聚。构建海量数据采集、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低成本、快部署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和应用,对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全面落实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培育本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培育特色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园区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园区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建立“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上云进程。推动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创新中心、联盟等平台,为工业互联网战略制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撑。培育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加大对工业互联网相关的优势学科专业和学科群建设力度,支持与工业互联网相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培育工业互联网高端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与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对接,及时发布我省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支持建设“互联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我省重点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贯标优秀经验和成果,促进我省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体系提供数据支撑,便捷群众办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全力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山西分
会场活动。举办好“创响中国”山西站活动。充分发挥山西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山西省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山西赛区选拔赛、“三晋新农人大赛”、“创青春”山西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组织各类群体积极参与各类赛事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国资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七、加快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加快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充分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和信贷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适合“双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切实满足“双创”企业融资需求。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保障民营股东有效行使权利和发挥治理作用。扩大村镇银行覆盖面,搞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好支持乡村振兴主力军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重点服务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督促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专营机制落地见效,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优化信贷技术和流程,加大续贷支持。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双创”企业,创新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对“双创”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山西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
监督管理。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小微企业。支持创投机构落实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解禁期与投资期反向挂钩制度,拓宽我省创投企业退出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其他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规范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机制,拓宽信贷融资模式,提高信贷服务能力,加强交流培训,为天使投资提供高水平的融资服务。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为试点,探索发展天使投资的有效路径,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山西证监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不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联系,推动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挂牌。同时加强对我省优势产业、特色行业企业的改制、上市(挂牌)扶持和指导,做好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工作。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执行修订完善后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快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持续增加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本金,到2024年达到40亿元。
构建以省级融资再担保集团为骨干,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能够切实让利于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对其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率补差。对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双创”领域参与主体的抵质押融资业务。积极开发股权融资、再担保等质押融资模式。加强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设立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加大私募基金培育力度。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科技保险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支持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定向降准政策,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融资推介力度,遴选一批重点项目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科技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八)打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依托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全方位融入全球创新创业合作发展。建设一批
高水平的国际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示范推广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与基地,率先形成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发展。面向发达国家和地区探索建设海外孵化器,引进一批高技术含量创业项目和国际先进技术成果。积极对接首都创新创业平台、中关村—滨海开放式实验室、上海张江高新区等优质资源,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立区域合作站。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方式,推动京津冀创新主体以及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中试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大力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积极推动开发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健全载体服务功能,为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融通型服务。大力支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长治高新区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型特色载体,鼓励其他开发区积极建设国家级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开发区、园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服务水平,发挥园区创新创业集聚效应,为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创造条件。推动高新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选择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成效显著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各市根据国家及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推动建设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通过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布局,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整体协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聚合优势创新资源,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核心关键技术,全面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动太原晋中同城化。结合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周边区域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控和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推进环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园体系和跨区域生态廊道建设,扩大区域生态空间。探索适合太原、晋中两市协同发展的社会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即时结算、人才资质互认、跨区域执法等机制办法,为推动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区域创新创业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进一步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领示范作用。将全面创
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
内的项目开辟环评等绿色通道。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开展督查
评估工作,对真抓实干、达到优秀的示范基地给予资金激励,充分
调动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性,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及各省级“双创”示范
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动创新创业广泛合作。积极组织省部共建祁县“一带一路”国家级特色产业中外合作区申报挂牌,落实合作区发
展政策措施,提升服务功能,拓宽对外合作的行业和区域,延伸合作区产业链,增强合作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鼓励我省
企业、单位在我省优势产能和装备等重点合作领域与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发挥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机制作用。继续深化与中原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的合作,探索合作共赢方式,深化在促进政策、创业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创新创业发展。鼓励市、县设立“双创”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投资创新创业项目。各市要鼓励和支持创投基金发展,增强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项目发展的作用。(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十二)继续加强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建立全省“双创”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你追我赶的争先氛围。充分发挥山西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开展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在各市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国防科工局等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积极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
“双创”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