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以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人社专发〔2023〕73号)精神,结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由太原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标准、质量、检验检测和食品药品检查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质量技术管理、标准化、检验检测(含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药械技术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查。

申报人员根据自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上述专业申报,凡不在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标准条件

1.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四、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专学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4.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学历可放宽至中等专业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或学位证书为准。相近专业是指理学、工学、药学、农学等与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或其他可交叉授予理学、工学、药学、农学学位的相关学科专业。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资格时间为准。

(二)工作能力与业绩条件

工程师评审,须承担完成以下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大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引进消化、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系统升级,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3.作为发明人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专利、软著须在有效期内)。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复核)完成一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药典、兽药典、食品补充或快速检验方法等)、省级地方标准或两项以上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文公布)的制(修)订,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获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或科技奖一项以上(奖项等级和排名须在定额内)。

6.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指令性事故(突发事件)调查、抽检、法定检验检测或相关复验(复检)、鉴定、认证、评审、评价、核查、监测等特殊任务的技术保障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认可)。

7.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伤亡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或严重缺陷的安全评估、安全(隐患)状况分析、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编写调查、分析技术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8.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两项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调查分析报告(含缺陷产品)、药品(化妆品)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安全风险研判年度报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

9.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两项县处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任务,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检查(技术分析)报告,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案件5件以上(不包含简易程序案件);或参与完成相关案卷审查20件以上,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案例分析报告,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标准、项目(课题)2-9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7名,省级地方标准、市(厅)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5名,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其他项目(课题)2-3名。“主要发明人”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学术技术条件

工程师评审,须具备以下学术技术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2.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以排名第一的资格合作完成2000字以上论文一篇,且所发表专业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所提交的论文,须提供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上的检索、验证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3.编写专业技术报告两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新产品研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大型设备或安全评价报告,司法鉴定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认证技术报告、案件分析报告等。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和技术提炼,数据齐全,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同时须提交1篇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的专业技术总结,作为送审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

(四)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申报人均须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和公需课程要求。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乡村振兴、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知识产权、日常安全教育、科技安全和科普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须提交近两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考核要求

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任期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年限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其他要求

1.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规定执行。

2.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3.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五、评审办法

工程师评审,采取专业答辩(占40%)和能力业绩、学术技术评判(占60%)相结合;专业答辩实行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能力业绩、学术技术实行量化评判。综合评价淘汰率不低于20%。

六、申报程序及报送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坚持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2.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民主评议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纪律

1.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参评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已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及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51-4221280,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51-7215867。

来信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030082;太原市新建南路139号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邮编:030012。

(三)报送要求

材料报送采取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一般不接收个人报送。报送材料时,须校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说明等,请登录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和查询。

报送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30日

报送地点: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新建南路139号机关楼6层609室)

评审时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351-7215867

网    址:http://scjgj.taiyuan.gov.cn

附件1  2023年太原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材料卷宗.doc

附件2  申报工程师评审公示情况表.doc

附件3  太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doc

附件4  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5  太原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答辩材料.doc

附件6  太原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人员审核花名表.xls

附件7  太原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综合考评表.xls

附件8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doc

中级职称评审材料有关要求.doc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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