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绩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等经费。

第三条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工作机制,落实服务和管理责任。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明确职责分工,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结题验收及跟踪问效等环节的管理;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科研资金的管理,包括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同时要会同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立项、实施、经费使用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科技计划设立及项目分类管理

第五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

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逐步提升项目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我市科技发展战略需求,重新调整科技计划类别设置,优化重组科技计划体系。

第七条根据国家科研项目分类规定,立足我市科研发展现状,将我市科研项目划分为四大类,即重大项目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基础类,并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八条重大项目类突出目标导向。重点解决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重大需求,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聚焦重点,做好顶层设计。要设定明确可考核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采取定向择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逐步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第九条公益类项目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我市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广泛向社会征集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评审择优或定向择优支持。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加强国内、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条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市场导向类科研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支持。重点支持企业根据政策引导开展的科研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由企业提出需求,并先行投入和组织实施,政府逐步实现由直接资助向辅助资助方式的转变。

第十一条基础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基础类科研项目要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编制项目指南,并于每年固定时间通过网络发布。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产学研用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

自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之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得少于50天,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立项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项目,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省、部属驻同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筛选,确保推荐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规范立项要求,公布审批流程,简化立项环节,提高公开透明度,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和意见,实现立项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确定之后,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要共同签署项目承诺书,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信息不真实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一线科研同行专家为主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估评审应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加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项目经费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科技计划项目审定批准后1个月内下达资金预算批复。严格按照《大同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后,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持计划任务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县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县区财政转移性支付;市直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市直非预算单位,通过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办理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信息传播费(或文献、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该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科研项目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结余管理。项目经费结余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经审核确认项目所拨经费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经费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并与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市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在专项经费之外单独核定列支,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计划管理过程中的指南编发、项目调研、信息收集、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合作交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包括专家咨询费、科技合作交流费、信息管理费、评审评估费、办公设备、用品购置费、项目考察燃修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补助费等费用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验收或结题,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第二十七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完善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和定期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进行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定期项目绩效评价由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咨询专家等在经费管理使用、评审评估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信誉档案,作为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必须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将项目立项、验收结果、资金安排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信息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格式,并要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标准和规范的科技报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所开展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设大同市科研项目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上级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数据库,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六章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或个人,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项目拨款;

(三)终止项目执行;

(四)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五)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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