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晋商资〔2023〕167号

各市商务局,临汾、朔州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现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山西省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是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联系机制(以下简称联系机制),协调、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系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承担联系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商务厅成立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暂设在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

(一)涉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与外商投诉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全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发生。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省商务厅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及时反馈信息。

第八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投诉工作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投诉工作机制外,投诉人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全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 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五)款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为法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自然人的,书面材料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字。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但涉及同一被诉部门的多个事项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因对投诉工作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导致的误投诉,收到投诉的机构应及时将投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也可申请撤销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二)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的;

(三)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七)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进行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协调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分类处理办法及办结时限:

投诉事项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针对投诉事项发生地政府的投诉,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跨区域的投诉,由其共同的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一)自办:一般行政性投诉事项由投诉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以内。因投诉事项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无法在6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转送:需要转送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投诉事项,转送相关部门处理。转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会商: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市、县(市、区)进行联合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由省商务厅提交省外资工作专班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在转送至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投诉工作机构要及时与协调处理单位沟通,了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处理进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作出行政行为;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协调期间,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或者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已被受理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七)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协调终结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对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省商务厅汇总后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第三十条 市、县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由省商务厅汇总后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类型已订阅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很抱歉,暂无相关信息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