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网安﹝2025﹞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全面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制。为做好后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础,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和协同联动 

  (一)通报共享基础数据信息。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上网场所管理系统,对经营单位逐一建档、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动态掌握变更注销情况。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接联络,及时掌握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况,确保基础数据信息鲜活、精准。 

  (三)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明确相关数据信息通报共享的方式、时限、数据格式、内容等要求,精准掌握属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情况,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 

  二、聚焦安全,强化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一)首次实地检查。公安机关接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在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情况开展首次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况,督促指导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网络环境。 

  (二)聚焦安全监管成效。公安机关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有关部署要求,并与本地重大活动安保、重要敏感节点等工作部署安排加强统筹协调,规范严格开展。将常态化监督检查与普法宣传、安全培训相结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效果。必要时,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开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轻经营单位负担。 

  (三)加强执法衔接和协调。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各自职权开展执法,加强执法协作,避免多头执法。公安机关发现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建立典型执法案例通报机制,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促管,强化执法效果。 

  三、履职尽责,统筹发展和安全  

  (一)推进监管模式落地。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决定》,针对“全面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制”举措进行宣贯落实,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全面取消前置网络安全审核,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强化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失管漏控。 

  (二)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始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并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保障效能,保障和促进行业发展。组织本地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学习掌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强化法治培训和执法质量考评,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三)加强执法监督。公安机关要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抽查结果及时公示,对监督检查情况全程记录。依托网安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自查+抽查”的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确保相关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请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落实。省级公安网安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研究本省(区、市)有关措施落地实施情况,请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公安部十一局、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公安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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