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晋科规〔2024〕7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2024年4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引.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9日

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

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为提升重点实验室原始创新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更好支撑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范围

(一)自主立项项目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其使命定位和目标任务,以促进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有机衔接、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为目标,以推动高质量科研攻关、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使用自筹资金、成果转化收入、横向项目结余等非财政资金设立的自主立项管理的科研项目。

(二)省内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按程序通过非财政资金渠道自主立项管理的资助强度在5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自主立项项目”),视同“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已属于各级各类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课题,不再重复立项和备案。

(三)自主立项项目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命名方式可以是自主立项项目、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等。

二、组织实施

(四)自主立项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以独立法人单位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自主立项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案管理请示,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项目管理制度,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方可开展自主立项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六)自主立项项目申请通知须经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审议通过后,以正式函形式报送省科技厅对外发布。申请通知应包含研究方向、申报方式、支持额度、管理考核、知识产权、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七)自主立项项目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全省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请项目,纸质材料报送相应的重点实验室。

(八)各重点实验室评审项目申请,完成评审立项工作,并以正式函形式报省科技厅备案。备案函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人姓名、承担人职称、承担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金额、项目执行期、经费列支凭证、项目预期绩效等基本信息,项目期限一般为1-3年。

(九)省科技厅对自主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确定项目编号,按批次下达项目备案文件。

(十)重点实验室履行自主立项项目日常管理职责,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过程管理、服务保障、定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十一)自主立项项目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十二)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享有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管理自主权,开展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自主立项项目结题验收后,重点实验室须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按规定填报科技报告。

三、其他管理

(十四)科技人员承担的自主立项项目,在科技奖励、绩效考核等方面,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五)自主立项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研究人员不属于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由重点实验室聘为流动人员。

(十六)自主立项项目应注重负责人结构比例和来源,来自依托单位之外的负责人比例应不低于10%并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可不低于50%;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担任负责人的比例不低于50%。

(十七)自主立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等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十八)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履行自主立项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注重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十九)对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由省科技厅做出备案撤销决定。

(二十)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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