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加快办理效率,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及《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

二、《流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流程》共分九条:第二条,明确了认定范围,第三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要求,第四条明确认定依据,第六条明确了认定流程,第七条明确了运营管理及退出程序等。

(一)关于认范围。

明确本区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邻里中心)用地建设、存量房屋改建、少量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关于认定流程。

一是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提出认定申请。二是明确项目认定依申请开展,由申请人向综改区保租办提出申请。三是明确经认定为合格的项目,由市保租办直接核发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三)关于退出程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土地或房屋原有用途的申请。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流程》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流程》自2022年8月17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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