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商贸函〔2024〕273号

各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位申报条件

(一)本通知所指展位为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展位数量由商务部切块下达。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西境内依法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上年度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要求的最低标准(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

3.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本条1规定,但未达到本条2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包括被大会组委会及省交易团处罚)。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以下简称《展品范围》)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二、展位申报流程

(一)企业根据《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提交参展申请,在线填报并打印《参展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评审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商务局。

(二)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1个。

(三)各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展位申报要求,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

三、展位分配方法

(一)对使用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每年秋季广交会前对展位进行重新分配,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二)每年春季广交会前对由企业自主退回的、因违规使用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展位费等被交易团收回的展位进行重新分配。

(三)展位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动态管理原则。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优化企业参展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展位使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2.机会发展原则。按照商务部规定,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视展区展位数量和企业申请情况,适度安排未达标潜质企业参展,优化壮大外贸主体。

3.重点分类原则。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个企业(流通类)优先支持出口额较大的。供应链、综合服务类等平台型企业原则上仅限申请贸易服务区展位。

4.政策调控原则。坚持发展导向,突出示范引领,展位分配对跨境电商、加工贸易、脱贫地区、外贸空白县进行适当倾斜。

(四)量化评分标准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类别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参展管理等8项评分指标(见附件)。

(五)交易团根据评分标准提出展位安排方案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展位使用管理

(一)参展企业须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展位仅限已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严禁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三)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四)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全力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检查。

五、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二)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4.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经大会现场服务监督检查组、大会业务办确认的空置展位行为。

(四)经交易团认定的不按时缴纳展位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六、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

(一)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同时,取消法定代表人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2.取消参展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二)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2.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三)对经交易团认定的不按时缴纳展位及相关费用的企业,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和该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附件: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分配标准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交会山西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分配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按照申请展区广交会统计口径对应类别三年平均出口额计算。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两反两保”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5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主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 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产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折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专利所涉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品牌荣誉(5分)

获得国家或省级品牌认证的,品牌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八、参展管理(30分)

严格遵守交易团组织纪律,服从交易团工作安排,连续稳定参展,按时参加交易团工作会议,按时上报成交统计数据,配合交易团展位检查,按时缴纳参展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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