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规〔2024〕6号

各相关单位:

《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5日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doc

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根据《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规〔2023〕3号),参照《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晋科发〔202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科技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打造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产业科技创新、创新要素配置、科技服务、科技中介、技术预测等研究。

纯技术性理论、自然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理论、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等不属于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研究范畴。

第三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深度、研究任务量等,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技创新政策需求,开展顶层设计、战略规划、宏观研究等。一般项目围绕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决策咨询建议。
  第四条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规划布局、需求征集、受理审查、论证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项目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和监督工作。驻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和长治市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征集凝练项目需求,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研究方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材料的提交,由项目组织单位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并能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项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且在申报时无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科技战略研究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公开竞争项目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由专家论证并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立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战略专项可直接立项。

第九条 专家评审遵循同行评价、注重实效原则,综合运用会议、网络等方式。鼓励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成果应用单位推荐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审。

第十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承诺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建立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成员,调整比例不超过30%,并将调整结果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调整、终止及审核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项目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和直接验收两种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邀请相关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强化结果导向。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科技部等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需标注长治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字样),或被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作为制定地方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的,可直接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提交的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并做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战略研究专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遴选若干成熟稳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团队作为科技创新智库,鼓励智库团队领衔申报课题,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市科技局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智库,给予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依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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