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组织推荐和评估认定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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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企业。

【申报要求】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② 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已被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

③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者廉价提供创业场地等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

④ 符合太原市产业特色,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⑤ 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2)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② 申报创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稳定运营半年以上,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③ 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和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④ 具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跟踪扶持、专题讲座、互动交流等创业服务;

⑤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政策奖励】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面积不少2000平米,首次认定入驻实体数量应在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30%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0万元补助资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20户入驻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对每个基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首次认定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入园创业实体8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20人以上,给予创业示范园区50万元补助资金。创业示范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20户以上创业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创业示范园区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程序】

  初审工作完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初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将由市人社局组织创业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和集中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1)初审核实。各县(市、区)人社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申报标准进行初审,有固定场地且通过消防安全验收,查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初审合格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复核确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报送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纳入下步实地考察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推荐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实地考评。市人社局从创业专家库抽调10名专家组成两个评审工作小组,对复核确认合格的单位进行进行实地考评,并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考核评分表》现场打分。

(4)集中评审。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申报资料及实地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拟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名单。

(5)统一公示。对评审工作小组拟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名单,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并颁发“太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太原市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申报材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批复证明、申请补贴资金报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孵协议或创业园区进驻协议、入驻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创业带动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入驻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开户银行账户。

【申报时间】

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5日

【政策依据】

2021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组织推荐和评估认定

注意事项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社局从创业专家库抽选5名专家组成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对运行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市级资格,不再拨付补助资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市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或资格,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3)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4)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5)基地内正常经营率低于80%的;

(6)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8)提供虚假材料、虛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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