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25〕85号)要求,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标准实施监测点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监测点是指能够持续采集并报送标准实施数据,承担标准实施监测任务,纳入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管理的单位。申报主体主要从在省内从事相关工作的企业、行政服务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标准化工作平台管理机构、标准化研究院所、标准化服务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标准实施单位中产生。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实体运营资质。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

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

(二)能采集标准实施原始数据。申报单位能自行产出标准实施数据,或利用管理职能从相关标准实施主体采集到第一手实施数据,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实施主体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合格评定、标准化服务等工作所涉及的标准使用数据,相关工作平台所产生的标准浏览量、下载量、企业执行标准数、标准销售量等数据,以及相关单位对管理对象实施标准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申报单位一般应是相关领域标准实施的代表性单位,所采集数据涉及的标准数应达到100项或相关领域全部标准的80%以上,或处于标准实施信息汇集的关键节点,能采集大量的标准实施数据。承担监测点的企业应是相关领域的头部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和行业协会所属领域应为省内相关产业在全国有较大话语权。

(四)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满足标准实施信息采集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条件,确保标准实施数据的有效收集、处理、存储和报送,还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申报单位需承诺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被处罚的行为,在管理中若发现与承诺不符将予以清退。

三、申报程序

监测点申报依照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试测筛选、公示公告等程序产生。

(一)组织申报(2025年3月)。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自愿原则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表。

(二)审核推荐(2025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

(三)试测筛选(2025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标准实施数据采集试测,结合试测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筛选出公示单位。

(四)公示公告(2025年6月)。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市场监管总局审定通过,公告获得批准的监测点名单,纳入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管理。

四、其他

(一)监测点建设旨在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现有资源,赋予标准实施监测功能,承担标准实施监测任务。既支撑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还支撑省市场监管局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也可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实施监测。还可受有关方面委托采集团体标准实施数据,为开展团体标准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实施监测点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监测点申报。

(三)申报表中所指“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任务”参见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栏《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以及“新闻—通知公告”栏《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四)请各申报单位于3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实施监测标准清单以及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申报表电子版请通过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下载。

联系人:标准管理处李昆

电话:0351-7680258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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