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晋中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集聚创新要素,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中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晋中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docx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参照《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创发〔2017〕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而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通过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以改造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为目标,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交织协同发展,全面提升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作用。

第二章 组建联盟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组建联盟因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一)联盟构建要坚持自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破行政区划界限。

(二)联盟构建要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的需求,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三)联盟构建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有序开展,避免急于求成,成熟一个,认定一个。防止脱离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和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和各种形式的垄断。

第五条  组建联盟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联盟牵头单位应是晋中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驻地高校或科研院所。其整体技术水平在我市本行业内居于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能够集聚相关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研发实力的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联盟。鼓励有条件的联盟进行法人登记。

(二)联盟主要由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产学研单位组成。联盟企业要运行正常且每年有稳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

鼓励金融、科技中介、营销等机构加入联盟,在互赢互利的前提下向联盟成员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联盟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技术创新链。鼓励省内外产学研单位加入联盟。

(三) 联盟核心成员不能少于五家,联盟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三十家。晋中本地注册法人单位不少于50%。

第六条  联盟成员应当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自申报日计算,协议期应不少于3年。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明晰各联盟成员的责权利。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市级联盟下设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联盟需建立有完善的决策、咨询和运行等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原则上应设立在联盟牵头单位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联盟要建立经费筹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联盟中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联盟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以联盟为主体承担的研发项目,事先需明确具体承担单位和职责,并通过协议明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障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个别成员单位的无效参与。

第十条  联盟应积极与外部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设立开放课题并鼓励联盟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联盟发展目标和技术创新需求动态调整、增减联盟成员单位。

第三章 联盟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一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联盟的认定工作,制定联盟发展政策和相关制度,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培育省级联盟。其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并编制联盟年度申报指南;

(二)负责组织联盟的认定、年度考核、推广联盟工作经验等工作;

(三)推荐申报省级联盟。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联盟,需根据联盟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符合市级联盟条件的,联盟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各县级科技部门为属地内市级联盟的组织单位。市级联盟采取常态化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联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晋中市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二)《晋中市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三)晋中市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人员名单;

(五)《晋中市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六)联盟运行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情况;

(七)联盟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近三年经营状况信息。

(八)联盟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建议对同一领域申报的联盟可进行优化、整合或择优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联盟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晋中市市级联盟。

第四章 联盟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级联盟以壮大产业经济为目的,积极组织联盟企业开展有助于产业发展的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活动,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第十六条  市级联盟应依托各级政府现有资源建设或新筹建公共技术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七条  市级联盟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会。

第十八条  市级联盟应根据现有产业技术标准情况,积极组织联盟单位参与制定或修订产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联盟应当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每年围绕但不限于人才、技术、产品或服务等主题举办一次以上行业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市级联盟应当加强对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培养,鼓励联盟成员单位引进科技人才,不断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的科技研发能力。

第五章 联盟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积极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联盟申报各类省、市科研平台。

第二十二条  支持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支持推荐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省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合作基地,带动相关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章  联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联盟应明确目标和定位,联盟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结合联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任务明确、切实可行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认定的市级联盟应当在每年年底报送产业发展战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依据年度考核指标对认定的市级联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未提交考核材料或未参加考核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晋中市市级联盟资格。年度考核较差的联盟,根据专家建议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若次年度考核仍为较差,取消其晋中市市级联盟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联盟名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论证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到合法守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联盟,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晋中市市级联盟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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