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2024〕157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快我省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进一步规范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省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根据《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24〕25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8〕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2024—2026年我省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安全高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专项资金对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引导激励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培育低空经济发展生态。专项资金采用预拨清算、事中补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二)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三)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五)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六)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七)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八)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九)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十)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十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十二)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

  (十四)开展全省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相关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一)对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航线,按机型给予资金补贴。执飞机型为大棕熊K100(7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1万元;执飞机型为双水獭DHC6-400(18座)、塞斯纳C-208B(8座)、皮拉图斯PC-12(8座)以及运-12(18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3万元;执飞机型为国王K350(8座)的补贴资金,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二)对省内短途运输规划、航线航路优化设计及可行性研究,宣传、广告、市场促销、空域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地面保障服务等相关事项给予资金补贴。

  (三)该项资金按照预拨清算的方式下达。

  第七条 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一)对通过全省统一渠道(游山西APP、小程序)购票的低空旅游消费者给予票价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次,每人每天限补贴1次。

  (二)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第八条 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一)对纳入市级及以上航空应急救援保障服务规划或工作计划,距离三甲医院超过30公里以上,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的厂矿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二)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厂矿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第九条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工程等民航和通航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二)支线机场项目,新建(含迁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减去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后的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改扩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通用机场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机场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航空飞行营地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航空飞行营地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航空飞行营地升级为通用机场,补助资金参照通用机场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5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指发展改革部门可研(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工程费:备案的项目:项目工程费指通航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的费用。

  (四)原则上每县(市、区)最多支持不同场址的一个通用机场和一个航空飞行营地。

  (五)该项资金按照事中补助的方式下达。

  第十条 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一)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且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给予机场运营管理单位运营补贴。

  (二)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不包括军用航空、无动力航空器以及微型轻型、小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具体飞行类型和业务类别详见附表1。每一飞行类型下的不同业务类别飞行合计达到100架次的,计完成一类飞行。

  (三)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在此基础上,通用航空飞行类型达到三类的,补贴增加50万元;达到四类的,增加100万元;达到五类的,增加200万元。

  (四)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第十一条 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一)对省级印发的航空类规划、方案、计划等文件明确的或推动军用技术向通航、低空经济领域转移转化的,或推动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的,或紧跟国际、国内通航产业和低空经济发展趋势的具有领先性、标杆性、突破性的,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二)按项目实际落地投资额,5000万(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800万元;2亿(含)—5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200万元;5亿(含)—10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8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一)对取得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在晋企业给予奖励。

  (二)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

  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

  在晋取得起飞全重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

  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

  (三)每个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者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1次奖励资金,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第十三条 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一)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航产业类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项目给予省级资金配套补助。

  (二)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中补助的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 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一)对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各类通航技能大赛等通航赛事、活动(参见附表2)的承办单位给予办会资金补贴。

  (二)国际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办会经费额是指赛事活动决算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

  (四)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第十五条 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一)对组队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参见附表3)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二)对代表山西参加国际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按名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按名次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后奖励的方式下达。

  第十六条 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一)对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航空运动培训或航空科普教育活动,参加至少一次市级及以上的航空运动赛事的大、中、小学校给予资金补贴。

  (二)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下达。

  第十七条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一)对注册在山西省内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二)按照每本执照培训费的10%给予补助,对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0.1万元补助。对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给予最高不超过 0.1万元补助。

  (三)该项资金按照事后补助的方式下达。

  第十八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安排。按照“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支出”的原则,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且项目申请的各级各类政府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年度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二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属企业是专项资金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推进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核、下达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工作重点,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生过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等情况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资金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投资需求,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年度资金计划要在编制当年预算时达到80%以上,所有项目资金计划要在省财政厅预算下达要求时限内全部下达完毕。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批复,也可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可以一次性下达,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多次下达。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30日内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项目单位及时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并确保其他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及时报告情况、提出调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须对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并承担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没有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巡视、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调整或取消投资计划、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资金的;

  (三)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四)项目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项目单位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公开。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表1:通用航空飞行类型和业务类别

  附表2:通航赛事活动清单

  附表3:航空类项目赛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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