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对现有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4日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第四条  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通过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联合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原有符合条件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申报转成领域类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我市需求,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检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措施。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市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忻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500 万元,应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第一依托单位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相关总量的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市内企业共建;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一)依托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市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市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场地和办公场所,改善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研发条件,加强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水平,确保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运行。 

  (二)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已获批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前述情况时须及时提请市科技局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市科技局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检查考核发现前述情况时,按程序决定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市技术创新中心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市技术创新中心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环境。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研究内容必须与申请书中内容一致。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建设期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列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如有特殊原因2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13号),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进行管理。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22〕22号)精神,对新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连续3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另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30号)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由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技术创新中心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忻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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