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工信交通字〔2023〕7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工信局、统计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3〕87号)文件要求,对《山西省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社会物流统计调查质量

(一)提高企业调查工作质量。重点企业调查是社会物流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市要依据修订后的制度(见附件)组织开展企业调查,合理确定调查企业范围,建立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的调查企业样本库。完善样本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保障重点企业调查数据完整、准确、可持续。

(二)加强数据共建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保障社会物流统计核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依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设的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建立全省数据的共建共享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配合提供统计核算所需数据。

(三)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市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物流统计造假。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企业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企业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企业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二、强化物流统计保障措施

(四)强化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计部门指导、行业部门参与、协会等社会力量支撑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物流统计纳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启动市级物流统计。

(五)加强统计监测成果应用宣传。按时发布社会物流统计数据,强化数据解读和行业分析,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物流景气指数分析等。加强物流统计监测成果的数据挖掘和政策建议转化,不断提升物流统计服务决策水平。

(六)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各市要加强与调查样本企业的沟通联系,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主动宣传物流业有关支持政策。积极将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项目中的骨干企业纳入样本范围。

(七)加强物流统计指导培训。山西省交通运输协会要积极参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座谈交流会议,做好日常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对物流统计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附件:《山西省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山西省物流统计报表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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