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落实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向创客和各类创业团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

  (二)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五)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五条 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交所在市科技局或太原、长治高新区审核同意,高校众创空间申请交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提出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包括查验场地面积、创客数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省科技厅办公会研究,网上公示后认定为山西省众创空间。

  第六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省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各市、高新区应为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当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考核。根据众创空间开展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数、入驻创客及团队数、毕业团队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取消其相应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山西省众创空间在运营中,应做到合法守信,积极维护自身及创客、创业团队利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山西省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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