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须在本市就业创业或有项目合作,且本人确有住房需求;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

  (三)在企业全职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四)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五)在本市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需在我市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正常运营。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市委人才办负责潞才公寓的统筹管理和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及潞才公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申请对象

  毕业未满五年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提交资料

  (一)长治市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系统(人才安居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并上传申请资料。

  (二)网上受理。市房产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初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三)线下审核。网上初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申请系统下载租赁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报市房产服务中心复核,复核后当场退还资料原件。

  (四)报告审批。市房产服务中心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主要领导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市房产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分配住房。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照申请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第九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通过人才安居服务系统提交退租申请,市房产服务中心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市房产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潞才公寓

  第十条  申请对象

  (一)根据《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评审认定,属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五类人才;

  (二)经评审认定,属于来本市发展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核心人员;

  (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提交资料

  (一)长治市潞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四)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系统(人才安居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并上传申请资料。

  根据《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只需填报申请信息,不需提交申请资料。

  (二)网上受理。市委人才办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初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三)线下审核。网上初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申请系统下载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提交的资料原件报市委人才办复核,复核后当场退还资料原件。

  (四)报告审批。市委人才办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向市房产服务中心出具《长治市潞才公寓准入函》, 市房产服务中心接函当天按照意见安排住房并办理其他有关入住手续。

  潞才公寓申请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分步解决”原则,综合相关因素进行排序轮候。

  第十三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通过人才安居服务系统提交退租申请,市委人才办受理审核后,向市房产服务中心出具《长治市潞才公寓退出函》,市房产服务中心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市房产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腾退后,市房产服务中心将退出情况报市委人才办。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山西大学)、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正高职称、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在本市首次购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补贴10万元;

  2、“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山西大学)、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补贴5万元;

  3、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补贴3万元。

  (三)提交资料

  1、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4、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5、购买商品房期、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房产服务中心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

  根据《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评审认定,属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才,在本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享受期一般为三年。

  (二)补贴标准:

  1、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每月补贴2000元;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每月补贴1500元。

  (三)提交资料

  1、长治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4、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系统(登录人才安居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并上传申请资料。

  根据《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只需填报申请信息和提交购租房相关资料。

  (二)网上受理。市委人才办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和自有房屋情况,初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三)线下审核。网上初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申请系统下载补贴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报市委人才办复核,复核后当场退还资料原件。

  (四)报告审批。市委人才办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作出发放补贴计划,集中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同一人才符合本市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在服务系统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实行合同管理,申请人需在入住前与市房产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二十二条  潞才公寓三年内免交租金,三年后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潞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市区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章  人才安居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结合本市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制定人才安居建设规划,将人才安居建设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总量和布局。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新建、盘活闲置房源、提供货币补助等方式,合理制定人才安居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和逐步完善人才安居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开发区、各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后,在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方式开展人才安居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各企业单位建设的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人才安居住房,只能用于各类人才的安居工作,不得变更用途及分割销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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