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长治创新创业,推动我市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出台后,对我市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资助。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助分为生活补贴和奖励扶持两大类。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同一人才符合市级多部门性质相同的奖励资助政策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申请人申请享受奖励补助之前,需经市委人才办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定,按照《长治市高层人才评定表》中评审认定的人才层次类别,填写相应的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常年受理,即收即审。

第八条  审议。市委人才办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奖励补贴计划建议,原则上每月集中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议定。

第九条  公示。会议通过后,对拟奖励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由市委人才办按程序每月集中拨付。

第三章  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全职引进高精尖人才的生活补贴。

(一)范围对象:按照《长治市高层次人才目录》标准,经评审认定,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

(二)补贴标准: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分别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60%、50%、40%、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享受期为3年。

(三)申报材料:《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及高层次人才领取薪酬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

(一)范围对象:新引进并落户长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补贴标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包括山西大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万元、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0.6万元,享受期三年。

(三)申报材料:《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

第十三条  高级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

(一)范围对象:落户长治并在长治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照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三年。

(三)申报材料:《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

第四章   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的配套资助

(一)奖励政策:对新引进和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申报材料: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资助的凭证。

第十五条  对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的奖励资助

(一)奖励政策:对长治新引进和新培养的省“青年拔尖人才”按每人20万元给予奖励补贴。

(二)申报材料:省财政给予奖励资助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奖励资助。

(一)奖励政策: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创新引才思路、完善引才机制,积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确实为引才单位破解发展困境、攻克技术难关、拓宽营销渠道等的优秀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用人单位所付年薪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

2.申请人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项目)合同、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资助。

(一)奖励政策: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结合人才层次、工作时间和所得酬劳等因素,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

2.申请人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项目)合同、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三)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及中介组织的奖励资助

(一)奖励政策:对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每全职引进1名A、B、C类人才,分别给予中介组织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申请奖励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长治工作的,须签订5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来长治创业的人才须在长治注册企业并正常运营;

2.引进的人才需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在我市工作的证明材料。

3.引才中介机构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引进人才书面协议,提供前期服务费收取凭证;

(三)申报资料:

1.所引进人才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

2.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的晋级奖励

(一)范围对象:企业、职业院校新引进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技师每人2000元。

(三)申报材料:

1.晋升前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所创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活补助自高层次人才评定年度起发放,须每年申请逐年发放。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人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反馈并及时调整或终止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开展,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由违约方退回已发放的奖金;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在申报和奖励政策运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当即取消申报资格,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曝光,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我市各类财政支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奖励资助为税前资金,获得奖励资助的人才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出台后,对新培养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资助。对于《实施意见》出台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条款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从用人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其他需享受奖励资助的情况,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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